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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

imtoken最新版本下载 2023-02-14 06:42:46

目前,各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相关争议的裁决存在较大差异,这反映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认识仍存在差异。笔者试图厘清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比特币的五类纠纷的裁决思路。有益的。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性质争议解决

2008 年 10 月 31 日,随着 Satoshi Nakamoto 的论文“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比特币: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发表,面世。 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生成和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加速进入以价值生成和传递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及其法律性质

(一)比特币介绍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主、跨境、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它是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组合。用于P2P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平台上生成的具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当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并成功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称为“挖矿”。除了原有的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络上的交易获得比特币。

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的性质与职能,比特币的总量有限,预计到2140年将达到2100万的上限。继比特币之后,以太坊、达世币、卡尔达诺、比特股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出现了一个接一个。为描述方便,以下笔者将这些区块链数字货币统称为比特币。

(二)比特币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判断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目前对数字货币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通过数据交换,作为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基于电子获取,可实现存储和交易等多种用途。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数字货币“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以数字形式代表货币价值,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也不是与法定货币挂钩,而是因为它被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可以作为支付工具、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转账、存储或交易”。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字货币概念。

笔者认为,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同,数字货币的概念也有所不同。同时,它也随着技术进步和各国政策的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因此,数字货币的定义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技术类型和管控政策,而应以包容审慎的态度,立足其核心特点,以发展的眼光,动态把握。

总的来说,数字货币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形式上,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不以实物媒体为载体第三第二,本质上,其安全性和排他性是通过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来保证的;第三,在有效性上,由开发者(可以是国家或私人)发行和控制,独立运行币种。

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提供信用背书。它是一种具有主权和合法补偿的纯数字货币。私有数字货币是一种纯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但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比特币以密码学为基础运作,依靠区块链技术在平台上公开所有交易信息。并非由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它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网络化、总量固定、国际流通、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于描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级形态,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了数字货币描述的主要对象。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私有数字货币。

2.比特币不是理想的法定货币

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众说纷纭,哈耶克“去国家化货币”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持积极态度。例如,Selgin(2013))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性为“合成商品货币”,认为它具有商品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双重优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货币;哈维(Harvey, 2015) 认为,尽管缺乏政府和实物商品的支持,但比特币来自用户的信用也使其能够被用作货币;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具有固定总量的量化货币牺牲了可控性和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从而损害整体经济并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比特币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很难成为合法的数字货币,具体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值得商榷。根据主流货币理论中货币商品的本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须像传统的贵金属货币一样具有自身的价值,虽然也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因“挖矿”而有自己的价值“计算处理能量消耗的价值,但大多数学者持相反的观点。

Hanley (Hanley, 2018), Yermack, 2013) 将比特币描述为投机产品,认为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并未形成价值”,并从货币交换媒介的功能,其现值只取决于其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李冲(2015)严格区分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比特币货币除了交换价值外没有使用价值,所以投入到其生产中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这与真正的商品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货币债务论观点认为,货币主要反映原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法定货币反映国家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对公众的债务。比特币是由挖矿产生的,天生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因此不能成为法定货币。克鲁格曼(Krugman,2013)指出比特币不是由国家创造或背书的);盛松成和蒋以乐(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易宪荣(2018)认为比特币本身的技术设计缺乏制度保障,有也没有信用保证。

(3)比特币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比特币的基础支付系统是安全的,但衍生出来的兑换和支付软件并不能保证其安全,比特币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比特币运行时间较短,一些技术漏洞被发现后仍有待完善。

(4)比特币缺乏监管。比特币旨在绕过任何现有组织或机构的监管,这与法定货币的监管需求严重不符。并且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存在没有机构或组织为比特币做信用背书,利用比特币很容易滋生逃税、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

(5)比特币有交易延迟。生成每个比特币区块需要10分钟,验证每笔交易需要10分钟。比特币系统每秒只能支持7笔交易,相比之下,全球VISA支付网络每秒可处理4万笔交易,支付宝在2016年双十一期间达到每秒12万笔交易的峰值。比特币的交易延迟无法满足及时确认的交易要求。

(6)比特币消耗大量能源。比特币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来生成比特币并保证其安全流通。比特币目前的用电量约占全球的0.21供应%,相当于7座先进的空冷堆(AGR)核电站的发电量。比特币每年消耗约59太瓦时的能源,而整个瑞士每年消耗约58太瓦时的能源年。

(7)比特币价值不稳定。由于比特币的固定增长规律与其需求的快速扩张不匹配,比特币市场炒作盛行。投机削弱了比特币价值的稳定性与稳定币价值需求不符法定货币。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主要取决于各国的货币政策。虽然目前没有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但必须明确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学术争论。问题。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与各国目前对法定货币的要求存在差距的理论分析。

二、

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而有很大差异:俄罗斯官方宣布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不得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比特币的生产、使用和推广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会受到行政罚款。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发布官方政策称,使用任何非政府或其授权组织发行的货币都是违法的,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德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认为它属于“私人货币”的范畴。

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记账单位”,这意味着它可以用于该国的税收和交易目的。日本在2016年修订《资金结算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和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规定。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虚拟货币兑换的背景下,日本也因此成为全球ICO的热点。美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更加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

2011年至2016年,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纽约州金融服务部于 2015 年正式颁布了《虚拟货币监管法案》,2017 年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

但自 2017 年以来比特币的性质与职能,由于比特币的大幅崛起和 ICO 的普及,美国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对其未来的发展保持谨慎。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角度来看,比特币被视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证券,但不能被视为与美元等值的货币。 2019年6月18日,Facebook发布全球数字货币天秤座(Libra)白皮书,来自美国国会的反对并未停止。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调控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 《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等级虽然只是部门规范,但反映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控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通知》和《公告》均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赔偿,强制性货币属性,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货币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因此政府不允许其从事如法定货币。

(2)比特币是虚拟商品。《通知》指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身份,而是承认它是虚拟商品。因为虚拟商品的概念大于虚拟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比特币不被承认为货币,但它被认为是一种商品。

(3)国家禁止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销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与“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可能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值得强调: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它不能被视为虚拟财产。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与之相似的概念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民法通则》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交由其他法律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的法律,因此在《民法通则》中不能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第二,它不能被视为物权法中的“物”。基于合法产权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物权法下的财产。

综上所述,国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身份进行的活动,但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进行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除外。

三、比特币纠纷的种类及裁决思路

目前,国内有很多关于比特币的纠纷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由于仲裁的保密性,笔者仅在网上找到仲裁机构裁决的介绍,其余案件均来自法院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作者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了964件案件;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关键词检索154个案例;关键字搜索的“风险通知”产生了 71 个案例。笔者选取一些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当事人的主要诉求,笔者将这些案件分为五类:

(一)比特币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比特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投资平台与投资者因比特币分配不当而产生的收益纠纷。典型案例有:李某峰与葡萄科技有限公司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新福宝公司与陈某峰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关于比特币不当得利归还纠纷,目前的判决比较一致。比特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有合法的退货依据,法院就支持退货请求。

例如,在李某峰与葡萄科技公司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纠纷中,法院表示葡萄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在线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不影响李某峰。某某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获得相应利益的责任。负责退货。在支付宝公司与陈某峰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表示,国家目前不承认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其用作货币用于流通和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不否认以太币。可以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购买比特币矿机纠纷

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因购买比特币矿机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案例包括:张氏买卖合同纠纷、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对于比特币矿机购买纠纷,目前对此类纠纷的判断比较一致。矿机本身作为一种商品,不受法律法规的禁止。因此,买卖矿机是合法有效的。矿机纠纷相当于一般商品销售纠纷。

(三)比特币转账纠纷

比特币转让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转让纠纷。具体案件包括: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于比特币转账纠纷,目前的裁判思路并不一致,主要分为两类:

1.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标的物的违法性,π币本身,涉及标的物的交易是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谭某与谭某元之间关于“π币”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应视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认定:从《公告》来看,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然属于人身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是应当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交易合法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裁定,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对象。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当事人的一致表达,不违法,仲裁庭承认。

(四)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

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委托投资比特币而产生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黄某攀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民民间借贷纠纷、闫某宇与焦某丽委托合同纠纷、史某清与付某、曾某云委托合同纠纷吴某峰不当得利纠纷、吴某智与双某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黄某方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蓝某与曹某阳、雷某梅与徐某丽委托合同纠纷、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比特币委托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判思路不支持此类纠纷的合法性,但在具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细微差别,主要分为:

1.委托违法,委托合同无效

在石某清与付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称:所谓“cvb”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操作并且在当前背景下无法接受cvb的操作。在法律的保护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2.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行为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大部分委托投资判决并未裁定委托合同无效,但指出由于委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事项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受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未完成的部分,受托人应当退还受托人的资金。

曾某云与吴某峰不当得利纠纷、黄某攀与郭某英委托合同纠纷、聂某成与秦某敏民间借贷纠纷、兰某与曹某阳委托合同纠纷、雷某法院指出,根据梅与许某立、许某斌之间的委托合同,根据《公告》的内容,投资比特币是一种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虚拟货币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在黄某芳与郭某英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及吴某志与双某轩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项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进行了区别处理。委托事项由委托人承担。对于未完成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当将相应的投资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在闫某宇与焦某丽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并未分析委托事项是否合法,仅表示双方委托事项均已完成,受托人已按照规定完成委托事项。客户的要求,并拒绝了客户的要求。

(五)用户与平台的比特币投资纠纷

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是指用户与平台之间就比特币投资发生的纠纷。典型案例包括冯某然与乐酷达公司(OKCOIN)的现金纠纷、周某美与漫威信息公司的合同纠纷、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 ,有限公司和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关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比特币投资纠纷,目前的裁决思路大相径庭,主要分为:

1.合同无效

在中亚智能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主张涉案《积分结算处理协议》效力无效,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2.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用户承担

在周某梅与漫威信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融资主体。代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比特币产生的债务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王某强与济南智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称,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3.不违法

在冯某然诉乐库达公司(OKCOIN)现金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的现金返还请求。法院认为,冯某然收购比特币现金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 Lekuda 将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分发给用户,不违反“不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买卖代币作为中央交易对手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冯某然作为特定时间持有比特币的“公民利益”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四、比特币争议裁决思路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法院/仲裁机构有不同的判决。虽然存在大家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相关国家规定的理解程度不同的问题,但也有判断价值。方向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监管政策下,处理比特币财产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严格区分国家禁止的比特币交易的性质和种类

首先,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是本案裁决的前提。比特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可以作为一般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很难成为法定货币。在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币使用之前,其作为法币的活动是不被国家法律允许的。

其次,了解国家的政策文件是审理案件的关键。理解《通知》和《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定的主体是“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是一般民商事科目;其次,被禁止的交易是比特币作为货币从事的活动。如果比特币不作为货币从事活动,就不是国家禁止的交易。

例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就比特币返还达成了一致。在这里,比特币只起到一般财产的作用。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有效。 在谭某源与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进行人民币与π币的购买交易,直接违反了《公告》的相关规定,交易违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涉及到法币和比特币的交易,也需要区分比特币是作为货币角色和法币之间的兑换,还是作为法币购买的一般财产在美国的 HashFast Administrator v. Marc Lowe 案中,案件的症结在于比特币是金钱还是财产。

2.注意区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督的关系

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不同职能岗位的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用政府的双手微观干预和控制市场经济,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民商事审判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注重合同合同的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明显合同的情况下尽量保证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对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无明显损害。

3.从发展的角度处理比特币的争议

从比特币的发展史来看,其本质是一种数字货币,代表了互联网经济下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现在都在积极从事数字货币的研究和推广。我国央行于2017年1月29日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从技术、经济影响、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研究。

2019年5月底,在贵阳举办的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发的PBCTFP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亮相,服务粤港贸易金融-澳门大湾区,并已落地。所以,对于这样的新兴事物,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不应该用棍子打死。冯某然诉乐库达公司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新技术的包容审慎判断。

4.谨慎使用合同无效

目前,一些试验直接将基于比特币的交易合约定义为无效,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首先,直接援引《通知》和《公告》宣告合同无效,在适用法律上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通知》和《公告》是部门规范,而不是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监管领域的此类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