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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法律风险分析与建议——以“火币网”为例

imtoken正版下载 2023-02-21 06:35:2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

一、企业实体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非法操作的风险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授权企业营业执照中使用“虚拟货币开发交易”字样,这也是“94公告”[1]的基本要求。

现实中,“火币”、“OKEx”、“币安”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何绕过监管,实现合规?

以“火币”为例:火币网由“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火币科技(以下简称“火币科技”),是一家注册地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海外公司。Islands),于2016年11月2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由此,火币网通过借壳上市实现了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运作,实现了合法合规。

根据香港上市公司同程控股公告,2019年9月10日,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英文名称“Pantronics Holdings Limited”变更为“Huobi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称“同程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并任命李林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CEO,即日生效。股票简称及代码为:火币科技,01611.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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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人士都知道,李林是“火币”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李林是火币网的创始人兼董事长。清华大学自动化系研究生毕业,毕业后加入甲骨文公司。火币网于2013年获得真格基金和天使投资人戴志康的天使轮投资。获得红杉资本数千万美元的A轮投资。根据胡润研究院2019年10月28日发布的《2019胡润80后白手起家富豪榜》,李琳以75亿元的身家位列富豪榜第15位。

(二)李林是如何让“火币网”在我国合法运营的?

首先,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火币科技”在火币网的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其法律允许虚拟货币经营业务,这也是大家通常选择海外国家或地区的原因比如开曼群岛和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的原因是这些海外地方对虚拟货币运营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运营商可以轻松申请合法经营资格。随后,这家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通过借壳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从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部分文件可以看出,“火币科技”的控股股东为“火币全球有限公司和Trinity Gate Limited”。

其次,李林在中国的业务以“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以下简称“火币网”),注册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301号北京天心良大酒店11号楼29B栋1层和3-7层部分。通过分析“火币网”工商注册信息,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经营业务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生产、代理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脑、软件及辅助设备;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李林持有公司70.52%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后,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我国监管政策和现行法律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存在,但开曼、维尔京群岛等海外地方的法律授权虚拟货币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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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币网实际控制人李琳先是在海外注册公司并获得合法经营数字货币业务的资格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然后在国内注册在线公司,形成了海外虚拟货币的实际情况通过这家国内公司经营公司,控制并实现上市;

简而言之:如果国内企业想规避我国虚拟货币经营资质的问题,一般的运营思路是:第一步是在中国注册一家科技公司;第二步是在允许虚拟货币业务的海外地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或虚拟货币基金、虚拟货币量化交易等相关公司;第三步,实现境内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第四步,完成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实现合法性、规范性等。当然,第四步不一定是程序。

(3)问题的症结在于:如果海外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团队都在中国,那么海外公司就是“空壳公司”,所有业务都由国内公司运营。人事和管理层基本一致,难免会产生规避“94公告”监管政策的嫌疑,那么行为会受到中国法律的规范吗?中国法律是通过哪些渠道来规范的?这些公司或者他们的管理层,实际是什么?控制者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据初步了解:目前,我国运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企业,以及量化交易公司、虚拟货币基金、虚拟货币矿场、虚拟货币融资租赁等新型虚拟货币金融业务均在这边走。的。

二、商业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一)“量化交易”和“资金骗局”

法律分析:如果发生逾期付款,募集的BTC等主流虚拟货币被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非经营性用途,很容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诈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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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建议不要使用明确为委托理财协议的投资协议,不要变相向特定人员宣传或介绍。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合同权利义务要明确。,跨期套利”,在客户明确说明投资模式和投资风险明确后,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所有交易记录和财务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坚决避免“借新还旧”等欺诈行为。

(二)虚假宣传造成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虽然,虚拟货币募集资金与合法的“私募和公募”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同的是:“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承认的财产类别?” 2018年之前,法院的相关判决基本引用了《94公告》的规定,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为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投资合同、委托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在一些法院判决中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逐渐开始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也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因此,在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前提下,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很可能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募集资金问题,因为它们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相同的。

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法规适用于募集虚拟货币的可能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使用报纸、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私募基金时有下列行为:“……;(三)方式)不损失,或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回报,包括宣传“预期回报”、“预期回报”、“预期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单方面推销资金,非法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风险规避”、“保证”、“高收益”、“无风险”等词语,可能误导投资者使风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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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执照问题,目前我国没有募集虚拟货币的营业执照。会有哪些法律风险?除了非法经营,这里没有其他风险。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一般只对事后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当涉及到虚拟货币筹款广告时,需要注意:尽量不要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风港”、“保证”、“保证”、 “高收益”、“无风险”等词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风险判断。

三、民事法律风险

从“运营商”的角度来看:

主要民事法律风险为:受托人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根据协议:

条一、必须明确交易方式、比例分配和交割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章二、如果出现投资风险,如何尽可能将所有可预见的风险列出来,并进行提醒和规避;

条三、如果受托方违约,受托方应承担多少责任,如何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明确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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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证券报《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出现问题,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依法要求互联网信息化部门将移动APP从应用商店下架,并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李琳/20480262?fr=aladdi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50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大”;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巨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大额”。这是一笔巨款。”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超过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巨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大额”。这是一笔巨款。”